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权利义务
8.1 权利 8.1.1 有在宣传刊物、广告上声明其有被认可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权利。 8.1.2 有在出具的证明或报告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相关标志 8.2 义务 8.2.1 应遵守相关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8.2.2 应持续符合相关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8.2.3 应在CNAS 秘书处安排的评审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并执行评审组提出 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审核文件、现场验证、评审和解决争议、进入被评审的区域 (如可行时)、查阅记录和接触相关人员等评审活动提供方便。 8.2.4 应在发生本规则6.1 条所述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CNAS 秘书处。 8.2.5 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8.2.6 被撤销或注销证书后应立即交回证书,停止在证明文件、报告和宣传等材料上或 采用其他任何方式显示其被认可的资格或使用相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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