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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范围

目的与范围

1.目的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CNAS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统一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
1.3 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采用《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适用的明确规定;CNAS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价范围仅限于CNAS 认可准则的要求。
1.4 CNAS
应对通过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相应防护级别的认可证书。获得CNAS 认可的实验室还应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资格。
1.5
认可程序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3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4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 2.5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2.6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7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8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上述文件(见2)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3.2 实验室:从事与生物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其本身或其母体组织应是有资格进行相应
  活动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3.3 实验活动: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
诊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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